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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29日 新華網 朱磊
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帶來法律新需求
文化產業立法滯后期待提速
全國政協近日在京召開“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繁榮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專題協商會,全國政協委員、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張耕在代表教科文衛體委員會發言時指出,當前文化立法薄弱的問題較為突出,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專題調研發現問題
據介紹,全國政協教科文衛體委員會自2009年以來組織部分全國政協委員,會同文化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法制辦等有關主管部門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發展研究所有關專家組成專題調研組,就文化產業促進法立法問題進行了專題調研。
調研的情況表明,當前我國文化體制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正在全面深入推進;文化產業發展勢頭很好,北京、上海、廣東、湖南、云南等省市文化產業已成為國民經濟支柱產業;各項文化事業發展態勢良好,給社會大眾提供了越來越豐富的文化產品和服務;文化“走出去”領域不斷拓展,國家“軟實力”日益提高。但仍然存在著文化產業高層次人才稀缺、市場主體不夠完善、市場管理有待加強等問題,尤其是文化立法薄弱的問題較為突出,需要引起高度重視。
文化領域立法滯后
對于文化立法存在的問題,張耕談到:一是立法層次低,結構不完善,作用機制單一。目前國家在文化領域只有文物保護法、著作權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三部法律、一批國務院條例和部門規章以及少量地方立法,遠沒有形成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從現有法律法規的結構上看,缺少文化產業方面的立法,相關管理規章中重管理輕保障的色彩較濃,不能適應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實際需求。二是時效性不足,適應性不強。目前的文化法律法規跟不上科技進步和市場環境的變化,在保護知識產權、保障創新、促進發展等許多方面立法滯后,F階段推動文化體制改革和繁榮發展仍主要依靠政策規定,這在一定時期內十分必要,但從長遠和根本著眼,應當加速政策措施向法律法規轉化的進程,盡早形成既有時效又有前瞻性的法律法規體系,提高法律法規的適應性和有效性。三是地方立法薄弱。我國地域遼闊,發展情況很不平衡,但無論在東部發達地區,還是在中西部欠發達地區,從本地區的實際出發,在文化領域的立法也幾近空白。當前,在文化立法上如果國家立法條件不成熟的話,應鼓勵地方在權限范圍內“先行先試”,既為國家立法積累經驗,也能滿足地方改革發展的實際需要。
加強相關立法工作
如何進一步加強文化立法工作?
張耕認為,應進一步提高對文化立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加強文化立法,特別是制定關系文化發展繁榮的綜合性法律,是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根本保障,在改革發展加速進行時具有重要性和緊迫性,對鞏固文化體制改革成果、推動文化事業繁榮和文化產業持續發展將有深遠影響。”
他建議,盡快啟動文化產業促進法的立法工作。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是解決我國文化產業發展體制機制問題的根本性措施,也是推動文化產業在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中發揮更大作用的有效途徑,應該放在重要位置加以考慮。
張耕說,制定文化產業促進法要把握好三點:一要確定明確的立法目標和方向,即在國家宏觀調控下,使市場機制在文化資源配置上的基礎作用得到發揮,促進形成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成分共同發展的格局。二要形成扶持文化產品生產及流通、人才培養及發展環境建設等四個制度。三要體現六個“促進”,即促進確立文化企業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促進文化領域進一步改革開放,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促進文化資源開發,弘揚優秀傳統文化,鼓勵創造和提供豐富多彩的優秀文化產品和服務;促進形成有利于文化產業發展的有效機制和配套制度;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強化政府宏觀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促進文化企業追求利潤與承擔社會責任之間的統一。
與此同時,張耕談到,要統籌規劃,中央地方合力推進文化立法。文化立法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國家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為加快文化立法進程,可以先選擇一些社會關注度高、立法時機相對成熟、有良好工作基礎的單項立法項目,如電影產業促進法、廣播電視傳輸保障法,加快其立法步伐和進度,為文化產業統一立法積累經驗、打好基礎。此外,對于區域文化中具有地方特色的內容,鼓勵地方主動立法,有針對性地進行指導和調節,研究出臺適合本地實際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才能有效加快文化立法進程。
張耕在發言中還呼吁,適時修改現行文化法律法規。
他說,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內外部環境條件劇烈變化,需要用法律調節的社會矛盾和利益關系很多,文化領域也不例外;新技術革命,信息技術、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給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制作、傳播流通乃至服務方式帶來了革命性變革,給規范管理帶來挑戰;加入世貿,融入國際社會,擴大國際交流合作都需要按國際通行的規則辦事,需要履行加入國際公約應盡的義務。所有這些,都要有法可依。面對這種形勢和要求,現行法律法規的不適應是必然的,需認真研究解決。因此,適時修改完善現行法律法規,使之變不適應為主動適應,才是解決問題之道。當前,需要加快著作權法的修法進度,對知識產權加大保護力度。關于互聯網的管理規定,明顯落后于實際,不利于互聯網規范管理和健康發展,也應盡快修訂。(記者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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