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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08日中國新聞網 林 楠
4月1日,由北京市質監局制定的北京市首部關于文化創意產業類別劃分的地方標準《文化創意產業分類》正式實施。在這一分類標準中,文化創意產業指的是“以創作、創造、創新為根本手段,以文化內容和創意成果為核心價值,以知識產權實現或消費為交易特征,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體驗的具有內在聯系的產業集群”。按照這一定義,同樣是包裝裝潢與印刷行業,“郵票、明信片及其他集郵品的印刷,廣告宣傳品印刷,撲克紙牌的印刷”屬于文化創意產業,而“商標印刷、票證印刷”則不屬于文化創意產業。
從上述新聞報道中,我們可以看出,北京市新頒布的這一文化產業分類標準對相關的概念進行了辨析,對文化產業應當包括的產業門類也進行了明確。而近年來,在全國范圍內,頒布類似分類標準的省區市也不在少數,并且大多還根據自己發布的標準公布了相關統計數據,誕生了如文化產業“千億俱樂部”等說法。但是,各省市自治區公布的標準卻并不相同,有些還有很大的出入,在哪些產業門類應該劃入文化產業的問題上也有很大的差別,甚至在是叫文化產業還是文化創意產業的問題上都有很明顯的分歧。與此同時,在這些各不相同的統計基礎上得出的統計數據,也是相差懸殊。當注意到這種差別以及由此產生的數據上的巨大出入,讓人不禁懷疑,文化產業到底是發展出來的還是統計出來的?
實際上,早在2004年,國家統計局和有關部門就在相關課題調研的基礎上發布了《文化及相關產業分類》,首次從國民經濟統計的角度對我國文化產業的分類和統計范圍進行了規定。這份分類標準以及隨后發布的文化產業年度統計數據,基本摸清了我國文化產業的總規模,為政府和企業的決策提供了基本的數據支持。
但是,從2004年至今,隨著我國文化產業的不斷發展,這份分類標準及相關統計中存在的問題也日益突出。首先,雖然有了相關的分類標準,但是文化產業統計并沒有進入日常統計的序列,因此,有關數據的發布只能等到進行國民經濟普查的年份,根據普查數據將已經統計好的其他產業的數據進行歸總,再得出文化產業的相關數據,這顯然無法適應文化產業目前瞬息萬變的發展勢頭。其次,核心層、外圍層、相關層的分類思路與文化產業的發展特點基本相符合,但是隨著文化產業的發展,這三層的每一層具體包括的產業門類也應當作出適當的調整,比如原來大多劃分在相關層的文化產品制造業,在近年來其產業規模有極大的增長,而且其生產和銷售與作為文化產業核心的內容生產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但將其劃分在外圍層,使得對這部分文化產業門類的認識不到位,對其相關政策支持也長期不到位。而另一方面,三層的提法及其開放性使得有些地方在文化產業統計分類體系中,將軟件服務業等均納入了文化產業的范疇,如此算來,文化產業幾乎是剛剛被“發現”就成了支柱性產業。第三,由于并沒有進入日常統計的序列,國家統計局的這套分類標準并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實施,這也是造成全國各省區市都有各自的文化產業分類標準和統計指標的原因之一,并直接造成了多地文化產業統計口徑的不統一。
對于任何一個產業的發展,統計數據都是一個基礎性的服務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而統計的權威性來自于標準的統一和分類的精準,當前我國文化產業面臨著建設支柱性產業的戰略目標,又處在“十二五”的關鍵發展時期,對統計標準和數據的要求只會更高。因此,制定最新的全國統一的文化產業統計標準和分類體系,并使其進入日常統計的序列,已經到了不得不解決的時刻了。唯有如此,才能使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決策更為科學,也才能夠使人們對各地區文化產業發展的真實水平有所了解,并制定更為科學合理的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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