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瓊府辦〔2013〕88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制定的《海南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和示范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6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和示范
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
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支持文化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瓊府〔2011〕54號),文化部《關于加強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管理、促進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文產函〔2010〕1169號)、《國家級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管理辦法(試行)》(辦產發〔2010〕19號)和《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評選命名管理辦法》(文產發〔2006〕5號),為鼓勵和扶持我省優秀文化企業充分發揮示范、輻射和帶動作用,規范我省文化產業園區和基地的申報、認定、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文化產業的總體實力和競爭力,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營業2年以上的文化企業,均可根據本辦法申報海南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海南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以下簡稱示范園區、示范基地)。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園區的范圍為:進行文化產業資源開發、文化企業和行業集聚及相關產業鏈匯聚;具有一定的產業規模,具備自主創新研發能力;具有專門的服務管理機構和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相應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對區域文化及相關產業發展起示范、帶動作用,發揮園區的經濟、社會效益的特定區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示范基地的范圍為:文化創意業、文藝演出業、文化旅游業、文化休閑娛樂業、廣播影視業、圖書報刊業、音像業、網絡文化業、動漫游戲業、文物和藝術品業、藝術培訓業、文化經紀與代理業、文化用品設備及相關文化產品的生產與銷售業等領域。
第五條 示范園區、示范基地采取自愿申報和公開、公平、公正評審的原則組織認定,每2年申報、命名一次,實行動態管理。示范園區每次命名不超過2個,原則上每個市縣園區總量不超過2個。市縣申報單位的申報預審工作,由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省屬申報單位的申報預審工作,由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的評選、命名及相關管理工作,并依據國家和省扶持文化產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給予重點支持。
第七條 命名為“海南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海南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文化企業,可推薦申報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國家文化產業示范基地,享受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文化產業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及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章 申報基本條件
第八條 申報示范園區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及本省文化產業發展規劃,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
(二)實際投資額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具有完善的基礎設施,規劃建筑面積不少于2萬平方米;能夠充分利用區域優勢,為文化企業發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環境,園區內非文化類商業及其它配套面積不得超過園區總建設面積的30%。
(四)有豐富的文化內容和鮮明的文化產業特色,成績顯著,在全省或本地區內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五)具有鮮明的產業定位;集聚了一定數量的文化企業,園區內文化企業數量占園區企業總數的60%以上;園區內文化產業產值、交易額等經濟效益指標居于全省前列;園區內文化企業所生產的文化產品和所提供的服務內容健康。
(六)有專門的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制度健全,沒有發生違法違規行為。
(七)有配套的公共服務體系,能夠為進入園區的企業提供企業孵化、融資中介、技術、信息、交易、展示等公共服務。
(八)規范運營2年以上,且經濟和社會效益業績顯著。
(九)有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目標和規劃。
(十)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報示范基地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發展文化產業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在全省本行業中具有示范意義。
(二)文化旅游業,總投資應在1億元以上;廣播影視業,總投資應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圖書報刊業,總投資應在2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文化創意業、文藝演出業、文化休閑娛樂業、音像業、網絡文化業、動漫游戲業等總投資應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三)生產的文化產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務市場輻射面廣,產業規模較大,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顯著。
(四)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守法經營,無違法、違規行為。
(五)具有較強自主創新和市場開拓能力,企業保持較快的發展速度。
(六)具備現代管理專業水平和行之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七)在稅收、就業等方面做出積極貢獻,并連續2年以上保持贏利。
(八)行業集聚區有專門的管理服務機構和配套公共設施及公共服務平臺。
(九)有切實可行的中長期發展目標和規劃。
(十)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申報、認定程序
第十條 省直文化企業直接向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各地文化企業向所在市、縣申報,由所在地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統一報送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情況特殊的可直接向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十份):
(一)按本辦法第八、九條規定的內容提交海南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申報材料;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企業資質證書及近3年獲得的各項榮譽證書;在土地、消防、安全、節能、環保、衛生等方面相關批準文件(以上各項需驗原件留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三)企業近2年的財務報表;
(四)開戶銀行提供的資信證明;
(五)申報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報材料必須實事求是。如發現弄虛作假,取消申報資格。
第十三條 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成立文化產業示范園區和示范基地評審委員會,具體負責申報材料的收集、審核和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組織專家評審組對上報企業材料進行評議審查,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五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組提出的評審意見提交示范園區、示范基地初選名單,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命名為“海南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海南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六條 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動示范園區、示范基地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示范園區、示范基地之間的交流活動;組織示范園區、示范基地考核工作。示范園區、示范基地應于每年3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上一年企業發展的情況。
第十七條 示范園區、示范基地所在地的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示范園區、示范基地建設和對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的監管,并在本級政府領導下積極出臺相關的優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第十八條 示范園區、示范基地對規劃和重要文化產業項目作重大調整時,須報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對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的重大創新項目及文化貿易出口重點項目,省文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等優先給予貼息、補助、獎勵等支持。
第二十條 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已命名的示范園區、示范基地進行建設目標考核,考核每兩年進行一次。考核結果分為通過考核、限期整改、撤銷命名三種。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過3個月。
第二十一條 對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的考核包括以下方面:
(一)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發展方向符合國家、省有關政策法規和本辦法要求;
(二)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發展規劃實施情況;
(三)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管理及整體運營是否遵紀守法;
(四)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綜合服務體系建設情況;
(五)示范園區、示范基地內文化企業發展情況;
(六)市縣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管理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 示范園區、示范基地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將按程序撤銷其“海南省文化產業示范園區”、“海南省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稱號:
(一)損害消費者利益,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宣傳虛假文化產品和服務信息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三)經營管理不善,不能達到示范園區、示范基地的認定條件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不達標的;
(五)申報時提供虛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騙取示范園區、示范基地資格的;
(六)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法律、行政處罰的;
(七)其他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八)因政策或經營方向調整而改變示范園區、示范基地性質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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